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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
英文译名:CAINA ASSOCIATON FOR HIGHWAY PROSPECT AND DESICN(CAHPD)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是由全国包括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自愿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也是中国公路察设计、咨询的行业协会。本协会经交通部同意,民政局批准成立。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权益。围绕公路交通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积极发挥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公路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不断提高我国公路勘察设计、咨询的技术水平、科学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 协会具有社会团法人资格,自觉接受交通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结合交通行业发展各阶段的中心任务,组织成员单位对全国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体制改革、市场培育和管理、技术进步和质量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制定、实施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和准入与清除制度。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公路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申报的评审、年检、资信登记工作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及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三)开展公路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贯彻实施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准则等行规、行约,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按照"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原则,对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行业平等竞争;
(四)受交通部委托,协助部专家委员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方案研究及关键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受交通部或业主委托,履行社会中介机构职能,开展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具体工作以及公路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咨询、审查的具体工作;
(六)受交通部委托,开展公路工程各项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研究,承担公路工程定额(工程定额、费用定额及工期定额等)调查、修编和公路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具体工作;
(七)受交通部委托,承担部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规程修编的具体工作;
(八)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办好协会网站,定期出版或发布有关刊物和信息。组织编写和出版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等参考资料。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倾听会员呼声,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十)建立和完善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诚信和质量评价体系。受理公路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和质量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公路勘察设计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活动;
(五)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五)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信誉和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制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等。会员代表、理事与常务理事均应由会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幕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公路勘察设计、咨询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交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聘请顾问。顾问由理事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交通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交通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交通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交通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交通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四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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